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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作品的独创性?拥有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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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版权中心 发表于 2020-10-30 10:07: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概述:作品独创性是作品申请著作权登记是否成功的关键,作品的创作是创作者在创作的时候,其中构成的内容标准是不能复制或者抄袭他人的已有作品,一旦存在这种情况,在申请著作权登记的时候是很难成功的。那么在本文中,广州版权服务中心给大家介绍的是:如何判作品的独创性?有着哪些权利限制?
独创性也称原创性或初创性,是指一部作品经独立创作产生而具有的原创性。一部作品只要不是对一部已有作品的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而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就可以视为具有独创性。著作权法理论中允许偶合,两位作者独立同时完成或单独完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作品,均可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虽然说,作品独创性作为一个判断标准,其内涵具有相对的确定性和一定的模糊可变性,但是在我国,对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要具备两个要素特征:
要素一:独立创作,源于本人的要求
当然独立创作并非指单人创作,也可以合作创作;如从头到尾自己写一部小说、拍摄一张照片、创作一首歌曲等;
要素二:最低程度的创造性要求
最低程度的创造性判断比较宽松,标准介于公有领域与专利法中的创造性要求之间。
需要注意的是,差异性并非判断作品独创性的必要条件。仅在司法裁判中,在确认了原告作品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基础上,才需对涉诉作品的差异性进行判断,即运用“接触+实质性相似”规则判断作品是否为抄袭。
当一个作品具有独创性,其著作权拥有的权利是不容侵犯的,也就是说,独创性作品的著作权拥有以下这这些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8)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9)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11)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3)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4)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5)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6)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7)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以上就是广州版权服务中心对作品的独创性和权利介绍,如还需了解更多著作权知识,可以通过官网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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