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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征歌曲《***》使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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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晖音乐工作室 发表于 2018-12-1 21:29: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夏晖音乐工作室 于 2018-12-2 06:49 编辑

                                  应征歌曲使用协议
   根据贵处的征歌启事(见附件1),本歌曲《****** 》参与本次征集,词曲作者已知并接受贵启事条约。就此,本歌曲的词作者及曲作者就本歌曲的使用做一补充说明。
     1,本歌曲所有的资料极其衍生物仅供贵处做宣传推广贵处的风景、名胜、成就等等单独或合并使用。
     如果单独作为音像制品以营利为目的单行发售或售票演出,贵处需要同词曲作者协商并获得同意,单行发售或售票演出的30%利润归词曲作者所有,并于每月28日以前打到词曲作者所指定的账户。
     2,征集方对本歌曲所做任何修改或转让不影响原词曲作者的经济收益。
     3,所有税款由征集方完全承担,或协议词曲作者在词曲作者所在地承担。
     4,贵处及词曲作者双方对歌曲的使用有任何争议,本着互利友好平等协商的原则处理,协商不成的,应该向词曲作者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未尽事宜另行商议。

     本补充协议随同参评资料同时发送,自发送之日起15天内,有任何意见请明确提出,过期则视为征集方已理解并接受本补充协议。



                                                                                词曲作者***   ***
 楼主| 夏晖音乐工作室 发表于 2018-12-2 06:36:47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对本协议有补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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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原 发表于 2018-12-2 06:59: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荒原 于 2018-12-2 07:05 编辑

夏老师这个帖子写得好,就是30%的利润有什么依据,据我所知文学作品的作者个人所能提取的版税率一般是10%左右。

点评

是这样的,首先是讲的纯利润,就是去除必要的成本后的利润,按理说应该一半对一半,不过考虑到主办方还有一些昼思夜想的辛苦这种隐形的成本,剩下的一半就差不多再次给他一半吧。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8-12-2 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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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夏晖音乐工作室 发表于 2018-12-2 07:04:03 | 显示全部楼层
荒原 发表于 2018-12-2 06:59
夏老师这个帖子写得好,就是30%的利润有什么依据,据我所知文学作品的版税一般是10%左右。

是这样的,首先是讲的纯利润,就是去除必要的成本后的利润,按理说应该一半对一半,不过考虑到主办方还有一些昼思夜想的辛苦这种隐形的成本,剩下的一半就差不多再次给他一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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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风 发表于 2018-12-2 09:23:3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最近看到不少征集风向变成版权归征集方了。我想应该是选用的一等奖归征集方,其它归原作者。或者版权归双方共有。或者是独家使用权(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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甭管他怎么着,只要认准一个理:只要歌曲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就得给词曲作者钱。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8-12-2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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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夏晖音乐工作室 发表于 2018-12-2 11:33:11 | 显示全部楼层
沧风 发表于 2018-12-2 09:23
最近看到不少征集风向变成版权归征集方了。我想应该是选用的一等奖归征集方,其它归原作者。或者版权归双方 ...

甭管他怎么着,只要认准一个理:只要歌曲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就得给词曲作者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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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风 发表于 2018-12-2 13:31:22 | 显示全部楼层
夏晖音乐工作室 发表于 2018-12-2 11:33
甭管他怎么着,只要认准一个理:只要歌曲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就得给词曲作者钱。

那现在好多启事里写着凡中奖歌曲版权归征集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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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征集方的条约,所以又增添了本协议。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8-12-2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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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夏晖音乐工作室 发表于 2018-12-2 17:33:02 | 显示全部楼层
沧风 发表于 2018-12-2 13:31
那现在好多启事里写着凡中奖歌曲版权归征集方呢?

那是征集方的条约,所以又增添了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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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酱油的 发表于 2018-12-2 17:4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两条就完了:1,征集方拥有非盈利场合使用权利;2,盈利性质的征集方需与词、曲等创作各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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咋样?下雨就有露水,人家改了规程。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8-12-6 11:54
有争议时,最好在本地打官司,俗话说,十里不同俗,受语言的影响,很可能有理变成无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8-12-2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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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夏晖音乐工作室 发表于 2018-12-2 18:04:23 | 显示全部楼层
打酱油的 发表于 2018-12-2 17:41
其实两条就完了:1,征集方拥有非盈利场合使用权利;2,盈利性质的征集方需与词、曲等创作各方协商解决

有争议时,最好在本地打官司,俗话说,十里不同俗,受语言的影响,很可能有理变成无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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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法院好像有默认规律:国内的话是到被告方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8-12-2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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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酱油的 发表于 2018-12-2 20:31:42 | 显示全部楼层
夏晖音乐工作室 发表于 2018-12-2 18:04
有争议时,最好在本地打官司,俗话说,十里不同俗,受语言的影响,很可能有理变成无理。

这个法院好像有默认规律:国内的话是到被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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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好像有过这方面的规定,大意是合同或协议没有明确规定的才以法律默认。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8-12-3 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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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夏晖音乐工作室 发表于 2018-12-3 02:58:49 | 显示全部楼层
打酱油的 发表于 2018-12-2 20:31
这个法院好像有默认规律:国内的话是到被告方

记得好像有过这方面的规定,大意是合同或协议没有明确规定的才以法律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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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夏晖音乐工作室 发表于 2018-12-6 11:54:23 | 显示全部楼层
打酱油的 发表于 2018-12-2 17:41
其实两条就完了:1,征集方拥有非盈利场合使用权利;2,盈利性质的征集方需与词、曲等创作各方协商解决

咋样?下雨就有露水,人家改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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