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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首发] 转载,抄袭和抄袭权威说法,不懂什么是抄袭的人可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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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天的雪花 发表于 2017-9-28 22:47: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冬天的雪花 于 2017-9-28 22:48 编辑

抄袭创意是什么概念,怎样界定是不是抄袭了我的创意呢?? 20
抄袭创意是什么概念,怎样界定是不是抄袭了我的创意呢??例如我的创意是猴子的尾巴,她的是长颈鹿的头,这算抄袭了我的么?
抄袭的三个境界
初级境界:抄同行   对于刚刚步入设计领域的人来说,同行的作品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抄袭”对象。笨的人是照葫芦画瓢,可以等同于“拷贝”,既没技术含量也没思想含量。
聪明的人是分解组合,把几个作品的一部份分解出来,要不加上自己的一点创新,要不就是几个作品的组合。但不论如何,他是加入了一点自己的思考进去,创造出了一个还算是新的东西。
我相信,很多做设计的人,在起步之初都经历过这一阶段。对此也不必报有原罪的负疚感,因为不可能人人都是天才,我们只是设计的爱好者,顺便混口饭吃而已。
中级境界:抄相近行业   当您混到一定年限,或者当上总监、设计师之类的时候,如果再去“抄袭”同行的作品,会被人所鄙视滴。这时您就要把“抄袭”的眼光放远一些,不要老叮着同行,试试其它别的设计行业,这样会让您的“抄袭”水平达到另一个境界。

还是那句话,抄袭包括临摹、模仿和复制,但抄袭的行为并不一定构成对作品著作权的侵权。
比如临摹和模仿。

就不再过多的说我国知识产权和法律业内对“抄袭”的相关争议言论,仅总结部分意见,大致内容是说,限于我国整体文化事业的水平,应适当放宽对著作权中“抄袭”行为的尺度。因此,在《著作权法》第二次修改后,在“复制权”的定义里删去“临摹”两个字,而“模仿”是从来都不会出现在各国《著作权法》法典之内。由此可见,抄袭创意(临摹、模仿)并不违法,虽然这会让原创作者感到不舒服。

通常法律界定“抄袭”的标准是——近似度70%以上;60%以上;40%以上等。而创意这劳什子,没法界定近似度。譬如同一个主题,可以用N种材料来构成故事而阐述之。同样一个亮点,可以融在N个故事结构里来体现……

别再迷信原创了,好创意都是抄出来的!
薛蚊子 2016年09月30日 阅读 4096 快速评论
除了上帝谁真正原创过,韦伯杨都说创意是旧元素新组合,旧元素算不上原创,一个1+1式的堆积木过程,要自夸成原创其实谁都没底气,从小课外教育的一句大白话才是真理,天下文章一大抄,看你会抄不会抄。

作者| 周家奇
近日,《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以下简称《三生三世》)作者在同一天通过网络发出了专业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个人的未抄袭声明,并称这是通过「自己告自己」的方式,来证明自己未抄袭。
关于小说是否抄袭的话题已经在网络蔓延了好多年,更多是集中在网络文学领域,但这次「否认抄袭」事件通过网络发布后,反而引起了更多人的关注和议论,「抄袭说」反而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各自的粉丝不停论战,娱乐媒体、法律媒体也是不断发声,借着电视剧和电影的热度,抄袭的话题几乎超过琼瑶与于正案。同时,影视圈中还有《锦绣未央》、《甄嬛传》、《楚乔传》、《花千骨》等知名IP剧也陷入抄袭风波,有的还在争论阶段,有的则已经进入诉讼程序。
作为律师,我们该如何判断是否构成抄袭或者未抄袭呢?这类纠纷应该如何处理?这些更应该是法律专业认识值得关注和探讨的。

一、作品解读能力
律师通常是以法律解读、适用为核心的职业,面对的都是各种法律关系;但在处理作品抄袭纠纷时,律师面对的则不再是传统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而是较为客观的文化艺术作品,比如小说、音乐、电影、漫画等等。这些作品平时也许接触,甚至也看多、听过,但在处理抄袭纠纷时,则对律师作品解读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律师不仅要看作品,还要看懂作品,更需要解读作品,而且是从创作角度作品解读,这就是在办理抄袭纠纷案件对律师的更高要求。
(一)为何要解读作品?
解读作品的工作其实也可以委托给第三方来完成,比如,本次《三生三世》就是委托第三方对两部小说进行了完整解读。但是,这种方式并不值得推荐,原因有以下三点:
其一,第三方的鉴定本身不具备法律效力,仅仅能作为一个参考依据,或者初步证据。事实上,这样的鉴定结论也很容易被反驳,是否抄袭本身就是一个需要经过法庭审理、调查以后的才能得出的事实,现在抄袭案件也基本都是法庭做最终结论;
其二,这样的解读毕竟是第三方解读,难免会有偏差、会有倾向,并不能完整的反应两部小说的全貌。作为办案律师,如果自己没有对作品的解读意见,则很容易被这个鉴定意见误导。换一个角度,如果是你的对手提出了的一个对你不利的鉴定意见,难道你就不反驳、甚至放弃这个案件代理了吗?
其三,本次《三生三世》鉴定意见是鉴定机构委托一名专业编剧做的,并非是专业的法律人员。编剧的专业性在与对小说、剧本的创作手法、创作方式更为了解,但对法律、对抄袭标准并不具备专业意见。因此,让一名编剧做出是否抄袭的法律结论,本身是很不严谨的;
第四,作为代理律师,必然会当庭向法官陈述抄袭或者不抄袭的意见,展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而不仅仅是重复或者宣读鉴定意见。毕竟庭审的法官与我们一样,都是更熟悉法律,法律逻辑,律师应当将作品抄袭与否的法律事实和法律逻辑充分的提炼、总结,并当庭传递给法官,以便获得支持。
因此,无论是从律师代理工作的内容、鉴定意见的局限性、还是法庭审理流程而言,作品抄袭案件的代理律师都有义务,更有必要去解读作品,形成自己的作品解读意见。
(二)如何解读作品?
律师毕竟不是创作者,专业能力和时间都有限,进行作品解读的确实有难度,但这不代表律师不具备这个能力,更不要否定自己的能力。
我们可以先看看编剧为《三生三世》出具的鉴定意见,分为六大部分:
评估抄袭的三大原理、人物与人物关系的异同、故事主线比对说明、逻辑链比对说明、情节点和信息点比对说明、相似元素归纳说明。
其中,第一部分、第六部分更属于法律评价范畴,律师本应比编剧更懂这个原理,或者说更应该从法律层面把握这些原理。而剩余四个部分,应该是所有接受过九年义务教育中语文教育的学生应当具备的能力,至少是具备了最基础的归纳和总结能力。
事实上,这份鉴定意见的这几大板块并非哪个人独创,而是我国目前在剧本抄袭案件中通用的审判思路,从抄袭的判定原则入手,到剧本的整体比对(主题、主线、人物)、再到细节比对(情节、语言、道具等),最终综合得出是否抄袭的结论(此处提供两份参考案例:a、认定不构成抄袭,(2011)高民终字第31号;b、认定构成抄袭:(2015)高民(知)终字第1039号)。
所以,至少在目前频繁发生抄袭争议的剧本领域(文学作品)领域,解读作品的逻辑和方式已经较为统一。同理,在其他类型作品的解读中,也值得借鉴。从整理到细节,从创作初衷到具体表达,结合作品的创作流程和表达方式,逐步解读创作思路和原创表达,为后续的判断作品是否抄袭奠定事实基础。
当然,小说和剧本的比对工作应该是最耗时间,毕竟篇幅较长,所以完全可以根据个案适当地调整解读工作方法,提高效率,甚至可以和创作者共同完成这个解读工作。
也许有人会质疑,在办理某些作品抄袭案件中,代理律师没有对作品进行详细解读,同样获得了较好的诉讼结果。但请相信,这一定只是个案,而且极有可能他的对手同样不具备这些能力。
二、原创作品的判断能力
上一部分介绍地是如何解读作品,这是一个较为辛苦和复杂的工程,但经过这个流程之后,需要律师具备判断这个作品是否构成抄袭的能力。这个能力其实也是一个法律综合判断能力。
通常,大家都会提到「接触+实质性相似」这个标准,但这个标准并不是任何法律明文规定的标准,而是司法经验的总结,而且是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已经确认的标准,比如我国台湾地区,以及美国、日本等。这个标准也并非绝对的客观标准,仍然需要根据个案由各个审判法庭具体掌握适用的。
因此,知道这个标准与掌握这个标准是完全不同层面的能力要求,而承办作品抄袭案件的律师当然应当掌握这个标准,形成自己对作品原创性的判断能力。
(一)接触
接触,并不是要求证明实际发生了对前作品的接触,而是存在接触的可能性即可,仅仅是存在可能而已。
所以,在很多案件中,通常是比较两部作品的出版时间,如果先作品已在被控抄袭作品创作完成之前发行了,则推定后作品存在接触可能性,符合「接触」要件。但如果先作品尚未发表,如何证明接触呢?
实践中也有很多案件是在创作过过程中,特别是初稿完成后,在与投资方、制片方、导演等探讨剧本修改时,也容易发生「接触可能」。所以,在接触这一事实的认定上,需要明确的是对「接触可能性」的证明,这也是抄袭存在与否的前提条件。如果根本没有接触可能,则即便两部作品内容相似,也不构成抄袭,那只能解释为「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二)实质性相似
所谓抄袭,就是将别人的作品据为己有,不管是原样照搬还是改头换面,只要「实质性相似」了,就构成抄袭。在台湾地区的著作权法法律中,明确规定「重制、改写、编辑」均属于抄袭范畴。所以,抄袭意味着作品「原创性」被否定,并非作者独立创作完成。
这里需要说明一点,并非抄袭作品完全没有原创性,比如,在改写的情形下(近似于我国著作权中的改编),改写者仍然需要付出一些创造性的劳动,但其创作作品的核心仍然来自于原作品的创作,所以该作品整体的原创性仍然会被否定。
因此,从部分相似,累计到实质性相似,最终否定作品「原创性」,从而构成抄袭。无论是琼瑶于正案认定抄袭,还是本次《三生三世》主要不构成抄袭,遵循的都是这个论证逻辑。
这个论证逻辑当然是正确的,也是被司法实践所认可,但目前的这种比对更多是从「相似性」的角度而不是从「原创性」的角度进行的比对。从作品最具原创性的部分进行比对,更容易反应作品的是否存在关联性。
1、从作品思想中的原创性进行比对
一个小说或者剧本作品,从原创性的角度,其主题思想(创作动机),以及为此构建的人物关系、故事主要线索(动机)必然是「原创」的,这也是最能展现作品原创性的部分。但在一些争议或者案件中,却将这个部分视为作品的「思想」,不纳入比对范围、或者不重视这部分。
其实,这个部分固然存在「思想」的成分,但同时也是一个作品的脊梁,最能反映创作者的思路,比对两部作品的原创性。如果这个部分存在众多相似,则原创性必然降低。
在比对中,区分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是没错,但如何划分二者的界限同样也是个案来评判,而不是一概而论。即便是属于思想部分的相似,也应当重点强调,因为正是思想层面的相似,才更有可能构成具体表达的相似。
试想,如果两部主体思想完全不同的作品,一个是爱情戏,一个是爱国戏,那这样两部作品抄袭的可能是极低的,甚至是不可能。而当下这些热门IP剧,基本以穿越、宫斗、爱情纠纷、虐恋等主题,所以难免给人似曾相识的感觉,抄袭争议自然较多。
2、从作品最具原创性的表达部分进行比对
事实上,对于文字作品,特别是剧本,通过最具体表达——台词与对话,也可以快速判断是否具有「原创性」。台词与对话是剧本最具体、也是最核心的表达内容,剧本完全是靠台词、靠对话来演绎情节和推动故事发展的,这是与其他文字作品最大的不同。所以,台词是剧本的表达核心,也是作者原创性的集中体现。至于推理小说,则可能是故事结构是作者原创性的集中体现。
因此,不同作品抄袭纠纷中,可以通过对作品表达中通过最能体现原创性的部分(环节)做重点分析和比较,以快速判断两部作品直接的原创程度。
如果两个剧本之间,完全没有相似的台词和对话,说明各自的原创性较高,构成抄袭的可能性极低;反之,则存在抄袭可能。在有些抄袭案件中,台词不一定是原样照搬,可能会适当调整,但仍然构成抄袭。并且,如果众多台词一样,则说明两个剧本之间的故事情节也必然存在相似。
综上,在作品抄袭案件中,比对是必经程序。如果从原创性角度入手,从作品最具原创性思想和表达的部分入手,将会更直接、更清晰的展示作品的原创性、或者非原创性,将会对作品是否构成抄袭提供更有利的证据和理由。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
走自己的路。交天下说真话办实事的朋友
  
抄袭,是把别人的作品抄来当作自己的作品的一种侵权行为。 
  一般来说应当遵循两个标准:第一,被抄袭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第二,剽窃(抄袭)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
  关于“适当引用”的数量界限,我国《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也有人对这种数量界限提出异议,认为对剽窃(抄袭)作品的认定,很难单纯从量上来把握,主要还是要从“质”上来确定。此种见解也并非没有道理,但如何从“质”上来确定同样也很难把握。
对于抄袭(也称剽窃,为简略以下均称抄袭)的认定标准,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早在一九九九年就作出了相关规定。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某某市版权局的答复
权司[1999]第6号
某某市版权局:
收到你局关于认定抄袭行为的函。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为简略起见,以下统称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经发表的抄袭物。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二、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前者在著作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抄袭,后者被称为高级抄袭。低级抄袭的认定比较容易。高级抄袭需经过认真辨别,甚至需经过专家鉴定后方能认定。在著作权执法方面常遇到的高级抄袭有:改变作品的类型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将小说改成电影;不改变作品的类型,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利用他人创作的电视剧本原创的情节、内容,经过改头换面后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电视剧本。
三、如上所述,著作权侵权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其中,行为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对抄袭侵权的认定,而不论主观上是否有将他人之作当作自己之作的故意。
四、对抄袭的认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还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评、是否构成抄袭物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为转移。凡构成上述要件的,均应认为属
有抄袭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抄袭行为,包括抄袭他人作品的全部或者部分,带有一定的隐蔽性。抄袭他人作品,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一般来说,对于实物财产被窃取,权利人比较容易发现,能够及时进行维权,而对于著作权这种无 形财产被窃取则较难发现。在实践中,尽管对于抄袭行为的认定存在一定的难度,但并非无法可依。



原创作品属于智力劳动成果,应受法律保护。在抄袭侵权的案件中,权利人需要证明3个事实:自己是原作品的权利人;作品被抄袭者接触过;原作品与抄袭作品的相同或相似性。权利人须举证证明被侵权作品是自己原创的,原创性越高,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程度越高,判赔的数额也越高。原创性及艺术、科技价值是衡量侵权赔偿额的一个重要标准。在认定接触可能性方面,如属公开发表的作品,一般认定他人可以接触到此作品;如属未公开发表的作品,只有少数人能够接触到,权利人须证明作品被抄袭者接触过,如曾投稿、阅览、复印等。此外,还需要判断原作品与抄袭作品的相同或相似性,相同作品的认定比较容易,即一字不差地加以使用,但对于相似性认定则比较复杂,须对比抄袭作品与被抄袭作品的表达方式是否一致、词语是否相近似等。撰写论文及著作,如需引用他人作品,应标明哪些文字属于引用,且需要标明引用出处,包括作者、出版社、书名等。正常的引用行为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属于合理使用。然而,合理引用也应当有一个度量,超过这个度可能构成抄袭。衡量是否构成抄袭应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进行,主观方面如在引用他人作品的时候是否故意不标明出处,不为他人署名,或者将他人已经总结的具有一定价值的观念据为己有等;从客观方面来看,从字数方面和段落方面也可以看出是否构成抄袭,如不加区分地大段引用他人文章,则有可能构成抄袭。在文字作品抄袭的问题上,很多人都认为应当按照实际的字数多少来计算损失。实际上,由于排版方式不一样,版面字数和实际字数存在误差。在审判实践中,大多按照版面字数来计算损失。但也有例外,即少量引用他人文章,采用个别段落不连续的方式进行抄袭的,或者论文中抄袭了他人的部分作品,针对这种侵权行为,还应当按照实际字数逐一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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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可根据具体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就对数字化原创作品的保护做出了如下规定: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本回答由法律法规分类达人 丁志忠推荐评论 6 0

别再抱怨抄袭了:创意只是成功的一半!
模仿可能是如今最诚挚的奉承形式了,但它也因侵蚀别人的利益而备受诟病。今时今日,当互联网已经肆掠了整个时代,风靡全球的网站与企业到处充斥着克隆的气息,而这种趋势似乎也并没有减缓的迹象。
模仿可能是如今最诚挚的奉承形式了,但它也因侵蚀别人的利益而备受诟病。今时今日,当互联网已经肆掠了整个时代,风靡全球的网站与企业到处充斥着克隆的气息,而这种趋势似乎也并没有减缓的迹象。几乎每家在线创业的互联网公司都在世界各地拥有大批的复制者,而这些膜拜者都想为当地市场创造出多形式化的商务模式。




这只是最近几天的新闻,如果再往前翻呢?309000篇文章,按30秒一篇,够你翻一年,抄袭现象发生在各个领域,因为创意无处不在。抄袭就像创意的影子,时刻相随,有好创意就有抄袭。

那么什么是抄袭?

百度百科上这样定义:抄袭,指窃取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在相同的使用方式下,完全照抄他人作品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其形式或内容的行为。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同时也是在著作权审判实践中较难认定的行为。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权司[1999]第6号)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某某市版权局的答复中明确回复:



“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

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经发表的抄袭物。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从上面的四个条件去判断一个作品是否抄袭,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将构不成法律意义上的抄袭,这就是《著作权法》上的表达。

如果剽窃的是创意又该如何定义呢?

《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著作权二分法原则,即表达与思想,这一原则是指版权保护只保护创意的表达,不保护思想(创意)。这和专利不保护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等具有相同的意思。

正因为法律如此规定,造就了这样一个“自然现象”:低级的抄袭作品,高级的剽窃思想,原创反而成了稀罕。

这让我想起了几个比较有名的涉嫌抄袭案例:

2015年复旦大学视频宣传片《To My Light》抄袭案,学校在官方微博上正式道歉;

2015年于正《宫锁连城》抄袭门,琼瑶胜诉获赔500万元;

2014年的潮汕少年Niko发表《少年不可欺》文章披露视频网站剽窃创意案,优酷出于对原创的保护和尊重,公开表示歉意,撤下此视频;

2012年“奥运大脚印”剽窃事件,法院认定不侵权;

十几年前的郭敬明《梦里花落知多少》抄袭案,被法院判赔原告21万元。

面对这样一种奇怪的“自然现象”,我们似乎习以为常,难道这是创意的生态环境吗?

我试图拨开迷雾,探寻终极答案,最后得出的结论是:好创意被抄袭是必然的。




为什么会这样?

成步云在《创意来自完美的抄袭》一书中说:美国行销专家Earl Wilson曾戏谑地说:「发现电的人或许是富兰克林,但最后真正赚钱的,却是发明电表的人。」瞬息万变的新世纪,个人或公司生存的关键,在于是否具备创意。万一本身缺乏创意,那么别无选择,你必须懂得如何完美地抄袭他人的创意。有时,细心观察别人的成功范例,然后去芜存菁,或者检讨别人招致失败的惨痛教训,都足以激发出崭新创意,达到出奇制胜的效果。

“最高明的创意,往往来自天衣无缝的抄袭。”

这话是个悖论,容易误导。我对这句话的理解是:新的创意源于对老创意的思想触发,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脑力激荡”。

爱因斯坦说过:“想象力比知识更重要,因为知识是有限的,而想象力概括着世界的一切,推动着进步,并且是知识进化的源泉。”



很多时候,我们人类是在抄袭大自然,比如发明飞机抄袭的是鸟,发明潜艇是抄袭了鱼,但鸟毕竟是鸟,鱼毕竟是鱼,你抄得再完美也没用,而“飞”或“潜”这个形态,是触发我们产生幻想的源头,并激发我们去创意,达成创造性劳动。

在发明方法论中,分割、抽取、合并、倒置、一维变多维等等,这些创新的方法,使我们“抄”得天衣无缝。

林靖东认为:硅谷创业十大潜规则:好创意会被抄袭。曾经参与创办过6家初创公司和3宗IPO的亚当·沙赫(Adam Sah)说:“任何好的创意都会在18个月内被3家公司抄袭。”

对于创意与抄袭的界限到底如何界定?我个人认为是法律,如果创意被抄袭,很显然,法律也不予保护,你能做的只是道德谴责,别无他用。

创意被抄袭至少说明两点:你的创意非常棒;抄袭的人永远“二”。

也正因为有抄袭,就迫使你要有新的创意诞生,让别人永远“二”。



回头看看戛纳参赛作品抄袭事件,原创者的创意被客户扼杀在襁褓中,剽窃者偷出原创者的创意DNA,神不知鬼不觉地克隆了一个创意,打造成一个完美假创意,是好事还是坏事?不言而喻。

因此,当你的创意产生时,不要被不会欣赏的人扼杀,一定要创造新的机遇使她重生。

我并不是鼓励创意抄袭,而是鼓励创意超越。
走自己的路。交天下说真话办实事的朋友

回头看看戛纳参赛作品抄袭事件,原创者的创意被客户扼杀在襁褓中,剽窃者偷出原创者的创意DNA,神不知鬼不觉地克隆了一个创意,打造成一个完美假创意,是好事还是坏事?不言而喻。

因此,当你的创意产生时,不要被不会欣赏的人扼杀,一定要创造新的机遇使她重生。

我并不是鼓励创意抄袭,而是鼓励创意超越。
走自己的路。交天下说真话办实事的朋友
 楼主| 冬天的雪花 发表于 2017-9-29 11: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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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并不是鼓励创意抄袭,而是鼓励创意超越。 走自己的路。交天下说真话办实事的朋友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0-1 22:55
并不是鼓励创意抄袭,而是鼓励创意超越。 走自己的路。交天下说真话办实事的朋友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0-1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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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冬天的雪花 发表于 2017-9-29 11:25: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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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冬天的雪花 发表于 2017-9-30 07:56: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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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冬天的雪花 发表于 2017-10-1 22:25: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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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冬天的雪花 发表于 2017-10-1 22:30:42 | 显示全部楼层
冬天的雪花 发表于 2017-9-29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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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冬天的雪花 发表于 2017-10-1 22:37:39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定义抄袭,相当可笑,撇开法律法律,自设刑堂,动用家法,哈哈,一群小丑的舞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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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冬天的雪花 发表于 2017-10-1 22:55:51 | 显示全部楼层
冬天的雪花 发表于 2017-9-29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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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冬天的雪花 发表于 2017-10-7 16: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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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仿可能是如今最诚挚的奉承形式了,但它也因侵蚀别人的利益而备受诟病。今时今日,当互联网已经肆掠了整个时代,风靡全球的网站与企业到处充斥着克隆的气息,而这种趋势似乎也并没有减缓的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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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冬天的雪花 发表于 2017-10-7 16:25: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头看看戛纳参赛作品抄袭事件,原创者的创意被客户扼杀在襁褓中,剽窃者偷出原创者的创意DNA,神不知鬼不觉地克隆了一个创意,打造成一个完美假创意,是好事还是坏事?不言而喻。

因此,当你的创意产生时,不要被不会欣赏的人扼杀,一定要创造新的机遇使她重生。

我并不是鼓励创意抄袭,而是鼓励创意超越。
走自己的路。交天下说真话办实事的朋友

回头看看戛纳参赛作品抄袭事件,原创者的创意被客户扼杀在襁褓中,剽窃者偷出原创者的创意DNA,神不知鬼不觉地克隆了一个创意,打造成一个完美假创意,是好事还是坏事?不言而喻。

因此,当你的创意产生时,不要被不会欣赏的人扼杀,一定要创造新的机遇使她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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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冬天的雪花 发表于 2017-10-7 16:27:48 | 显示全部楼层
作者| 周家奇
近日,《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以下简称《三生三世》)作者在同一天通过网络发出了专业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个人的未抄袭声明,并称这是通过「自己告自己」的方式,来证明自己未抄袭。
关于小说是否抄袭的话题已经在网络蔓延了好多年,更多是集中在网络文学领域,但这次「否认抄袭」事件通过网络发布后,反而引起了更多人的关注和议论,「抄袭说」反而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各自的粉丝不停论战,娱乐媒体、法律媒体也是不断发声,借着电视剧和电影的热度,抄袭的话题几乎超过琼瑶与于正案。同时,影视圈中还有《锦绣未央》、《甄嬛传》、《楚乔传》、《花千骨》等知名IP剧也陷入抄袭风波,有的还在争论阶段,有的则已经进入诉讼程序。
作为律师,我们该如何判断是否构成抄袭或者未抄袭呢?这类纠纷应该如何处理?这些更应该是法律专业认识值得关注和探讨的。

一、作品解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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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冬天的雪花 发表于 2017-10-7 16:29:33 | 显示全部楼层
抄袭行为,包括抄袭他人作品的全部或者部分,带有一定的隐蔽性。抄袭他人作品,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一般来说,对于实物财产被窃取,权利人比较容易发现,能够及时进行维权,而对于著作权这种无 形财产被窃取则较难发现。在实践中,尽管对于抄袭行为的认定存在一定的难度,但并非无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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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冬天的雪花 发表于 2017-10-8 10:46:56 | 显示全部楼层
抄袭行为,包括抄袭他人作品的全部或者部分,带有一定的隐蔽性。抄袭他人作品,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一般来说,对于实物财产被窃取,权利人比较容易发现,能够及时进行维权,而对于著作权这种无 形财产被窃取则较难发现。在实践中,尽管对于抄袭行为的认定存在一定的难度,但并非无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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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冬天的雪花 发表于 2017-10-17 13:26:16 | 显示全部楼层
抄袭行为,包括抄袭他人作品的全部或者部分,带有一定的隐蔽性。抄袭他人作品,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一般来说,对于实物财产被窃取,权利人比较容易发现,能够及时进行维权,而对于著作权这种无 形财产被窃取则较难发现。在实践中,尽管对于抄袭行为的认定存在一定的难度,但并非无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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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冬天的雪花 发表于 2017-10-17 13:32:06 | 显示全部楼层
别再抱怨抄袭了:创意只是成功的一半!
模仿可能是如今最诚挚的奉承形式了,但它也因侵蚀别人的利益而备受诟病。今时今日,当互联网已经肆掠了整个时代,风靡全球的网站与企业到处充斥着克隆的气息,而这种趋势似乎也并没有减缓的迹象。
模仿可能是如今最诚挚的奉承形式了,但它也因侵蚀别人的利益而备受诟病。今时今日,当互联网已经肆掠了整个时代,风靡全球的网站与企业到处充斥着克隆的气息,而这种趋势似乎也并没有减缓的迹象。几乎每家在线创业的互联网公司都在世界各地拥有大批的复制者,而这些膜拜者都想为当地市场创造出多形式化的商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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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冬天的雪花 发表于 2017-10-17 14:31:3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头看看戛纳参赛作品抄袭事件,原创者的创意被客户扼杀在襁褓中,剽窃者偷出原创者的创意DNA,神不知鬼不觉地克隆了一个创意,打造成一个完美假创意,是好事还是坏事?不言而喻。

因此,当你的创意产生时,不要被不会欣赏的人扼杀,一定要创造新的机遇使她重生。

我并不是鼓励创意抄袭,而是鼓励创意超越。
走自己的路。交天下说真话办实事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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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冬天的雪花 发表于 2017-10-19 09: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作者| 周家奇
近日,《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以下简称《三生三世》)作者在同一天通过网络发出了专业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个人的未抄袭声明,并称这是通过「自己告自己」的方式,来证明自己未抄袭。
关于小说是否抄袭的话题已经在网络蔓延了好多年,更多是集中在网络文学领域,但这次「否认抄袭」事件通过网络发布后,反而引起了更多人的关注和议论,「抄袭说」反而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各自的粉丝不停论战,娱乐媒体、法律媒体也是不断发声,借着电视剧和电影的热度,抄袭的话题几乎超过琼瑶与于正案。同时,影视圈中还有《锦绣未央》、《甄嬛传》、《楚乔传》、《花千骨》等知名IP剧也陷入抄袭风波,有的还在争论阶段,有的则已经进入诉讼程序。
作为律师,我们该如何判断是否构成抄袭或者未抄袭呢?这类纠纷应该如何处理?这些更应该是法律专业认识值得关注和探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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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冬天的雪花 发表于 2018-9-11 00:29:35 | 显示全部楼层
并不是鼓励创意抄袭,而是鼓励创意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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