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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流行音乐学会发声:首要保护著作权人利益(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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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xi328 发表于 2012-4-9 14:48: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东流行音乐学会发声:首要保护著作权人利益
来源:南方都市报     时间:2012-04-09 10:12:15    编辑:胡楠

高晓松、宋柯等音乐人在微博上的呼吁,引来广东流行音乐学会率先回应
    南都讯 记者黄锐海 实习生陈筱菲 自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官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后,音乐界业内掀起了轩然大波,关于修改草案的讨论一直源源不断,宋柯、高晓松(微博)等人都参与其中。4月6日下午,为中国流行音乐发展做出过重要贡献的广东省流行音乐学会召开了讨论会并公布了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这是草案公布后国内首次聚集大批音乐人对草案提出意见。
  讨论会上,广东省流行音乐学会(以下简称“音协”)主席陈小奇首先宣读了致全国音乐人的公开信表明立场,“保护著作权人利益应当是《著作权法》的首要目标”。经所有参与的音乐人和律师三个多小时的讨论后,流协就草案提出了5点建议。
  集体管理制度要明确收费标准、加强监管
  会上,大家讨论的重点是关于集体管理制度的权限问题。建议书中指出,草案与现行《著作权法》最大的区别在于新增一个章节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但并没有明确集管组织的设立方式、权利义务、收费标准等具体细节。
  目前,欧洲等大部分国家都规定集体管理费不超过作品总收入的15%,并允许多家集体管理组织自由竞争,建议书建议《著作权法》也应借鉴这种模式,作词人黄毅成、作曲者邓伟标等人还补充到,集团管理组织运作流程应该公开、透明,接受社会中介组织审计。
  使用他人作品应征得著作权人同意
  业内关于草案最大的争议在第四十六条和四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录音制品出版三个月后其他人可按照相关规定缴纳费用后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即可使用。讨论会上大家一致认为,著作权属于私权,著作权人对作品应有支配权,对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作品的行为是坚决抵制的。大家达成统一意见,保留现行《著作权法》中相关规则,保障著作权人的利益。同时,大家认为草案中第七十条规定其他使用者与集管组织签订合约、支付费用即可不承担赔偿责任,“限制了著作权人刑事诉讼权利的权利,建议删除第七十条”。
  对于目前互联网盗版问题,音乐人认为草案对互联网运营商存在偏袒,会造成网络服务提供商滥用“避风港原则”,建议书中指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履行审查义务、承担相应责任。此外,目前存在音乐人由于维权成本太高而放弃维权,建议书建议在草案规定的最高100万的赔偿额度基础上规定最低为5万的赔偿额度。

天成 发表于 2012-4-15 01:37: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第三,四,五点建议,怎么没有发表呢?期待后续再发完整。另外,作曲网朋友们对盗窃,剽窃行为的抵制,也盼望大家趁着这次的著作法修改草案大好时机,多向各界提出好的建议,便于修改委员会采纳,不管是不是可行,都要呼吁起来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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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lixi328 发表于 2012-4-16 15:31:10 | 显示全部楼层
呼吁全社会重视版权保护,维护劳动者(音乐人)的最起码尊严,但愿所有有良知的音乐人共同发出象谷建芬老师那样的维权声音,从而推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促进全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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