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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专业户-文抄公邓大龙又创抄袭新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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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bx 发表于 2012-7-2 06:48:25 | |阅读模式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王亮 发表于 2012-7-2 08:13:15 |
此人还有一首入围,赶快查一查是不是也是。。。。。。。。。。。
琥珀唐 发表于 2012-7-2 08:20:42 |
邓大龙同志,你是不是抄上瘾了,真无语了
金陵老生 发表于 2012-7-2 12:19:52 |
看这个已经看麻木了!!这位就是这么厚颜无耻的,再咋说人家都装作没看见!!
孤狼139 发表于 2012-7-2 12:55:36 |
呵呵 够可以的  才人一个  我建议把这类人民踢出去
杨玉鹏 发表于 2012-7-2 12:58:07 |
太不要脸了!!!还有这样的人啊!!!!
金陵老生 发表于 2012-7-2 13:15:26 |
不过话说人家抄滴还是蛮有水准滴!!
每次抄袭都能被选上,不得不佩服这家伙眼光很好

点评

应该阅读能力不错!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7-3 14:06
给力 发表于 2012-7-2 13:36:31 |
唉,情何以堪哟
树人雕塑 发表于 2012-7-2 13:45:54 |
套得还不错!说实在的,其实邓公大龙本身功底不错,自己稍微投入一点就可以创新的,就是这癖好不干净,爱贪别人的!其实真正的优秀作品是模仿不了的,只有歌功颂德的没有真感情的作品最好模仿。哎!这浮躁的年代,自然造就了各种人的存在!我还是挺服你的哦!
shj6767692 发表于 2012-7-2 13:46:02 |
唉,的确是太不要脸咯!!!
syfy008 发表于 2012-7-2 13:56:08 |
邓大龙先生成为抄袭专业户,也是够水平的,其实他的文学功底倒是满深厚的,如果能够再勤勉一些,我想他是能够写出好作品出来的。邓先生收手吧,去创作,不要去抄作。
草原鹏飞 发表于 2012-7-2 16:06:03 |
此公一绝啊!揭发的好,没打到痛处啊!!
李宏天 发表于 2012-7-2 16:16:13 |
这次是抄袭鲍方老师的丽水征歌入围歌词,有知道鲍方电话的老师最好告知鲍方老师,让鲍方老师和主办方联系揭发此人,让他的单位也知道此人的卑鄙行为,不能再沉默了。
云泽 发表于 2012-7-2 17:32:09 |
人活一张脸,树活一张皮。邓大龙活的累,有点人性,不如自绝!
好多瓜田李下之人也该警醒,小聪明毕竟不是大智慧,要得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做人就该堂堂正正,不干那些偷鸡摸狗,猥琐肮脏的事情。我是理都不理那些人品不端的人的。
赵俊相 发表于 2012-7-2 18:35:01 |
原创斗不过抄袭、模仿,谁之过?
词曲拼凑人 发表于 2012-7-2 20:15:44 |
抄袭可耻!!!!!!!!!!!!!
白术 发表于 2012-7-3 09:41:26 |
问心有愧!!!!
未来为我来 发表于 2012-7-3 10:53:28 |
还排名第一呢。也说明鲍方老师作品好!
shj6767692 发表于 2012-7-3 14:06:32 |
金陵老生 发表于 2012-7-2 13:15
不过话说人家抄滴还是蛮有水准滴!!
每次抄袭都能被选上,不得不佩服这家伙眼光很好


应该说阅读能力不错!
云泽 发表于 2012-7-4 10:03:38 |
本帖最后由 云泽 于 2012-7-4 10:06 编辑

邓大龙是照搬“抄”,有的人是暗偷“袭”,这些鸟人都要予以深刻揭露,穷追猛打!

邓小平先生何其伟大,但没有改名”邓大平”,邓大龙何其高调,装“文人”,装A装C装B,但改变不了其小人性质。
天成 发表于 2012-7-4 11:14:15 |
本帖最后由 天成 于 2012-7-4 12:05 编辑

这歌词,他邓大龙是何时抄袭的?看来他是决意不要名声而贪图获利了。这样的人再怎么揭露也于事无补。他要利,是不惜身败名裂的。唯有广泛宣扬他的劣迹,让全中国音乐界人士都知道他是抄袭,剽窃专业户,才能引起大家的主意。只遗憾,那些征歌的单位和组委会怎么就不长个心眼呢?被这样的人愚弄和欺骗,难道这些征歌单位不自觉羞辱吗?问题是他们也许不知情,那我们就来帮助他们开开眼界,领领市面,使他们不再背黑锅,免得也败坏了自己。唯一有效和强大的作用是在各大网站(主要是音乐网站和各人的qq空间)发帖子及发微博。我看一定会有奇效的。就担忧我们作曲网的老师和朋友没有兴趣和精力转发关于邓大龙的抄袭,剽窃恶行。其实转发微博不难。要打击这样的恬不知耻的人,不下点功夫是无法阻止他再次犯病的。若是神经出了问题,还可体量。若是秉性难改,就只有围攻他了。至少可以让有关征歌单位对他注意。

我已经在十四个网站微博里转发上面这篇
[征集揭晓] 抄袭专业户-文抄公邓大龙又创抄袭新记录 [复制链接]

微博.jpg 微博2.jpg
健康仁 发表于 2012-7-4 11:56:43 |
被发现的还好,可以告知主办方,取消其资格,并公示天下,丢人。

就是,拿到奖金的话,就不好办了,甚至还有主办方偏袒,像之前的某医院就是如此。

点评

拿到奖金,证据确凿,更好起诉!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7-4 12:33
天成 发表于 2012-7-4 12:06:49 |
都来发微薄打击抄袭(剽窃)者 文/天成●●●●●●
http://www.zuoqu.net/forum.php?m ... 8&fromuid=67302
shj6767692 发表于 2012-7-4 12:33:58 |
健康仁 发表于 2012-7-4 11:56
被发现的还好,可以告知主办方,取消其资格,并公示天下,丢人。

就是,拿到奖金的话,就不好办了,甚至 ...

拿到奖金,证据确凿,更好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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